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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鼓励房企出租库存商品房 租赁方可享税收优惠
发布日期:2016-09-05 15:19:50 点击次数:1320次
为有效增加市场供应,满足居民多样化、多元化的住房租赁需求,我省近日出台《海南省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办法》,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对租赁方进行税收优惠,多举措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办法》要求,从培育市场供应主体入手,要求市县政府积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传统的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利用已建成商品房或新建商品房开展租赁业务;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库存商品房;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发展租赁地产。
我省还将鼓励各类投资者注册成立住房租赁企业,形成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等多元化的市场参与主体,提供专业、规范的租赁服务。各市县要研究落实鼓励个人出租住房的优惠政策,鼓励个人依法出租自有住房。规范个人出租住房行为,支持个人委托住房租赁企业和中介机构出租住房。
同时,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出租,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出台符合本地实际的支持政策,积极盘活闲置的商业用房、办公楼、写字楼、工业厂房、企业库房、物流设施等资源用于出租,为各类创业者、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低成本办公经营场所。
《办法》还规定,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按相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营改增关于住房租赁的有关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17年底之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