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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住房租赁新政 允许商业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
发布日期:2016-09-05 16:07:30 点击次数:1360次
近日,省政府印发的《海南省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指出,允许改建房屋用于租赁,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同时,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键词:培育市场供应主体
鼓励地产商出租库存商品房
《办法》指出,各市县要积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传统的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拓展业务范围,利用已建成商品房或新建商品房开展租赁业务;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库存商品房;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发展租赁地产。
发展住房租赁企业,鼓励各类投资者注册成立住房租赁企业。各市县要研究落实鼓励个人出租住房的优惠政策,鼓励个人依法出租自有住房。规范个人出租住房行为,支持个人委托住房租赁企业和中介机构出租住房。
关键词:增加租赁住房供应
盘活闲置商业用房用于出租
《办法》指出,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应当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出租,改造中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出台符合本地实际的支持政策,积极盘活闲置的商业用房、办公楼、写字楼、工业厂房、企业库房、物流设施等资源用于出租,为各类创业者、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低成本办公经营场所。
关键词:鼓励住房租赁消费
简化公积金支付房租手续
各市县要制定支持住房租赁消费的优惠政策措施,引导城镇居民特别是新市民通过租房解决居住问题,促进住房梯度消费。落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简化办理手续。非本地户籍承租人可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享受义务教育、医疗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
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以及新就业大学生和医生、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公租房准入条件的,应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具体准入条件和补贴标准由各市县政府制定。
关键词: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租房者缴个税有望先扣租金
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按相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营改增关于住房租赁的有关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17年底之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对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承租住房的租金支出,结合个人所得税改革,按国家规定扣除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