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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新租房时代:个人出租住房所得 可减半征收个税
发布日期:2016-09-05 16:11:24 点击次数:1505次
为进一步推进房地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拉动住房消费,改善城镇居民住房条件,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海南省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提出允许将商业用房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按间出租;鼓励个人依法出租自有住房。对个人出租住房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17年底之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允许商业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
鼓励各类投资者注册成立住房租赁企业,形成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等多元化的市场参与主体,提供专业、规范的租赁服务。住房租赁企业可按相关规定享受生活性服务业的各项支持政策。鼓励住房租赁企业利用互联网和信息化技术开展租赁经营,实现线上线下互动发展,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
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按相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营改增关于住房租赁的有关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17年底之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对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承租住房的租金支出,结合个人所得税改革,按国家规定扣除相关费用。
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应当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出租,改造中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出台符合本地实际的支持政策,积极盘活闲置的商业用房、办公楼、写字楼、工业厂房、企业库房、物流设施等资源用于出租,为各类创业者、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低成本办公经营场所。
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和备案
转变公租房保障方式,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支持公租房保障对象通过市场租房,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租赁补贴。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以及新就业大学生和医生、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公租房准入条件的,应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具体准入条件和补贴标准由各市县政府制定。《实施办法》要求,各市县政府要加快建立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和落实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同时,要实施出租房屋信息化管理,免费登记出租和求租信息,为个人出租承租及中介机构提供信息发布服务。依法严肃查处中介机构发布虚假信息、挪用占用租赁押金、违规租赁、“黑中介”等行为,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